
发布时间:2019-08-12 点击量:2069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环节中的资金需求强烈、资金周期拉长,消费提前、教育经费的加重、各项生产经营或生活成本的经费开支增大,直接导致各方面的资金缺口扩大,由于在广大基层农村,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尚存在许多制约条件,这就直接导致了大量的公民、法人向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逐年增长趋势,此类纠纷不但占有比较大的比例,而且矛盾一般都比较尖锐,受理该类案件后,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引发一系列矛盾,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鉴于此,笔者以民间借贷案件为研究对象,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期能更好地服务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促进我国审判事业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所谓民间借贷,就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因相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被称作民间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及其特点
(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民间借贷形式也多种多样,但总体上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对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经双方认可,借贷之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担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规范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2)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
(3)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其性质也是第一种借贷方式和第二种借贷方式的混合,同第二种借贷方式不同的地方是单向借贷关系和双向等量借贷关系以及现金转移和代理支出的资金运动方式的交叉统一,比起第二种借贷关系更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前两种现代民间借贷类别,处理的方法基本上是前两种借贷类别的结合。
(二)归纳起来,民间借贷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
1、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农村民间借贷现金收入在农民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明显增加,比上年增加8.56个百分点。借入现金4000元以上的户占11%。它作为农村资金流通的有力补充,正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农户的生产发展和生活消费。
2、民间借贷活动涉及面广、借贷户数多农户经营活动频繁,资金流转加快,被调查的100户农户中,有41户发生借贷收入活动,占调查户总数的41%。
3、民间借贷付息方式多种多样民间借贷有计息借贷、无息借贷,期限利率都由双方商议解决。
4、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泛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分城市与农村间,亲朋好友与非亲朋好友间,且亲朋好友间借贷占多数。
5、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民间借贷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方面支出。
三、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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