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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反悔

发布时间:2020-7-25    点击量:1902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现行协议离婚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相对要漫长一点了,不再是现在这样“只要离婚协议自愿合法并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作了约定,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就可现场立即办理离婚”,而是增加了二个反悔期,俗称离婚冷静期。第一个反悔期为“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第二个反悔期为“消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 
    一,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内,任一方可以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任一方未申请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第一个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为30日,任一方反悔须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第二个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为前一个申请期满后30日内,只要有一方不亲临现场申请办理离婚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看出法律对协议离婚作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稳定。 

    参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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