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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中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9-08-27 点击量:2416
(一)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的提示
1. 应预先了解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及经济状况。既不要凭感觉和印象盲目相信亲友的资信状况,亦不能片面相信陌生人的高息许诺。
2. 应保留充分的证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交付借款系合同生效要件。所以无论是对于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提供现金或转账),还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公民身份号码及住址),抑或所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均应保留充分及规范证据。例如,应尽量保留银行出具的转账记录、网银的打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款人所出具的收条或欠条、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沟通借款时的对话录音及视频、借款人承诺还款的书面及语音资料等。需要指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款协议或借条,并预留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标准、违约责任、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等,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3. 应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虽然随着《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提高到三年,但出借人仍应谨慎维护自身权利。
(二)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的提示
1. 高利率有限度受到法律保护。现行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将利率及利息划分为“两线三区”,年利率低于24%部分属于司法保护区,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高于36%部分属于无效区,该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未给付的,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该部分利息,借款人已给付的,其无权要求出借人退还。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2.谨慎出具借条,谨慎签订借款协议。尽量或者采取机打方式,或者采取手写方式书写借条,避免混合书写,对采取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限定,对纸张进行适当裁剪,防止出借人后期套打添加对借款人的不利措辞。在未实际收到款项前谨慎出具载有已收款项内容的借条,对具体收款方式(现金、转账)及收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不要只出具1份借款协议,在有保证人、见证人时,应将协议交付相关人员留存,防止手中所持有协议灭失时,权利义务难以确定。
3.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保护意识,注意保存还款记录。一旦被胁迫书写没有事实履行的借条,或因赌博等非法债务出具借条,应想方设法在当时通过手机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保留提供现金还款或转账付款等证据,尽可能收回已经出具的借条。当出借人主张借条已丢失时,应让出借人出具载明已收到借款、之前借条作废的声明,防止出借人重复主张权利。其次,当未能有效固定还款证据时,还应尽力与出借人沟通,留下出借人认可已还款的录音等证据。
(三)对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的提示
谨慎担任保证人,特别是连带保证人。保证人并非见证人,无论是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还是与出借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特别是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使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当谨慎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及保证期间,防止加重本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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