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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主要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27    点击量:2410

(一)案件数量迅猛上升,涉案标的额大,借贷主体关系复杂
出借人意图通过设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等索赔成本由借款人承担,收回借条后重新出具借条等手段追求高息的案件增多。借贷双方由过去的亲朋好友、同事,逐步扩大到双方互不相识,而通过中间人介绍,再进一步从无组织的民间借贷,扩展到有组织的借贷,“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典当行、地下钱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广泛参与民间借贷。
(二)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复杂,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非法债务不断出现
有的案件名为借贷纠纷,实为合伙纠纷或股权纠纷;名为借款,实为男女之间所谓的“青春费”;名为日常借贷,实为因赌博欠下赌债,或为赌博筹集资金(即筹码费);个别用人单位将离职职工诉至法院,名为索要借款,但同时交织着差旅费、企业分红款、企业偿还员工垫资等多种法律关系;部分案件,证据形式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实质上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少部分案件,更是涉及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三)支付方式日益多样化
借贷双方在沟通时多采取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除了过去常见的提供现金或银行转账外,支付常采取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甚至由第三方主体偿付,例如由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给付款项,或以向第三人所借款项作为借款资金。
(四)送达周期长、效果差,公告送达适用率高
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逃避诉讼现象严重。有的被告有多次应诉经历,熟悉法院电话,遇相似号码拒不接听;有的被告在接听电话后拒不承认是被告本人,顾左右而言他;有的被告在接听电话后拒不到庭领取诉讼材料,而告知虚假地址,要求法院邮寄,但不签收专递;或者采取告知快递人员本人将自取快递的方式,使快递人员既不便退回,又难以投递;有的被告在获知被起诉后,故意提出毫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更有甚者,不仅拒不应诉,而且还时刻关注人民法院报公告信息,在即将开庭时到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特别是出现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应诉,部分被告逃避诉讼,但应诉被告为其他被告通风报信;更有甚者,采取不同被告分阶段接收司法专递并提出管辖异议但拒不到庭的方式,为法院公告送达及正常开庭制造障碍。还有的被告,在原告不诚信或存在疏忽的情况下,故意不到庭应诉提供关于还款等事项的必要证据,但在上诉期间提交证据或申请文检鉴定,意图将案件发回重审,获取偿还借款的期限利益。
(五)诚信缺失现象严重,虚假诉讼增多,关联诉讼多,第三人撤销之诉多
为逃避民间借贷债务,有的借款人与配偶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配偶,但之后弄巧成拙,假离婚变真离婚,因而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有的借款人与配偶离婚,将房产等重大财产赠与子女,但之后反悔,又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有的借款人为转移被执行财产,先离婚,再以自己名义将回迁房等房屋卖与他人,后又由其配偶持离婚协议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的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以农村房屋抵债,后又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以上假离婚、假赠与、假买卖,不胜枚举,关联案件多,需协调处理难度大。而且,基于民间借贷的快捷性、随意性、实践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我院已受理多起要求撤销民间借贷案件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六)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争议多,全面统一裁判尺度难度大
关于是否预扣利息的认定,以现金形式提供借款的认定,虚假诉讼的认定,将利息计入本金后重新出具借条的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多笔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的认定,所偿还款项是利息、本金还是违约金的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认定,保证期间的认定,所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的认定(即利率是处于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还是无效区的认定),配偶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认定,借款人死亡后其全部继承人是否应参加诉讼的认定,借贷纠纷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区分,是否系赌债还是为赌博筹措资金的认定,未约定还款期限时经出借人催告后还款时间的认定,等等,对以上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分歧,需要协调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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