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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27    点击量:2068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死亡后,以已故一方个人名义或者以夫妻双方名义的债权、债务的纠纷,在诉讼主体的处理上,有不同的做法,判决上的处理也不同。如笔者所在法院,审理了这样三个案件:一是张某与郑某合伙纠纷一案。张某与郑某合伙承揽工程,张某垫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郑某未与张某进行合伙清算亦未返还张某垫付的工程款,张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给付合伙工程的利润及返还垫付的工程款。诉讼的过程中,郑某病逝。经原告张某申请,法院追加郑某的继承人即郑某的妻子(袁某)、女儿及父母作为被告。经审理法院判决由被告郑某的妻子袁某给付原告张某合伙的清算款及返还垫付的工程款,其余被告在继承郑某的遗产的范围内与郑某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王某与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郑某在承包工程期间向王某借款,郑某返还部分借款后病逝。王某将袁某及郑某的女儿、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法院判决由袁某向王某返还借款,驳回王某请求其他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是郑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郑某在承包工程期间向孙某借款,后郑某病逝,孙某将袁某诉至法院请求袁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由袁某向孙某返还借款。以上三个案件的郑某、袁某为同一人。从这三个案件看,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对夫妻一方死亡后的债务纠纷在诉讼中应如何列被告的理解不同,法官在判决上的处理结果也不相同。以下谈谈笔者对此的看法。

      二、解决的途径

      (一)遗产已经分割完成,但债务尚未清偿时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根据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共同债务尚未清偿,而死亡一方的遗产已经分割的情况下,已经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为共同被告。此类情形,法律规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此类案件相对较少。

      (二)遗产尚未分割的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其他遗产已经分割,但遗产中的债权尚未分割时原告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以已故方个人名义或是双方名义的债权(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除有约定外,应当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并非死亡一方的遗产。该债权为夫妻的连带债权,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已故方的遗产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减去夫妻的共同债务后的一半财产。故夫妻共同债权在尚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其中的一半的债权并不必然为死亡一方的遗产。所以如果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将死亡一方全部的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显然不对。如果在诉讼前已故方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成,生存一方经过诉讼取得债权后,已故方的继承人可以再次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债务,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生存的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扎偶的义务。故在夫妻所负债务的诉讼中只需列生存一方为被告。

      再举个例子说明: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的共同债权为10000元,共同债务10000元。假设夫妻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10000元债权与10000元债务抵消,共同债权足以清偿其债务,也就是说死者一方没有任何遗产,也没有任何个人债务。此时生存一方无论作为债权人当原告,还是作为债务人当被告都没有问题,而将其他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显然不合适。

      上述张某与郑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将已故方的继承人均列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夫妻生存一方承担责任,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该判决有不妥之处。首先,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可随意创设,该判决由其他被继承人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二,既然诉讼时遗产分割尚未开始,其他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是未知数,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决难以强制执行。其三,既然判决生存方承担责任,生存方首先需用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故方就无任何遗产,其他的继承人亦没有可能承担责任。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也无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该案判决值得商榷。

    以上观点的前提是夫妻已故一方个人名义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债务,且是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如果履行标并非为财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此时的债权、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如果夫妻已故方以个人名义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该债权必然为已故方的遗产,在债权纠纷的诉讼中应当以已故方的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个人债务纠纷中应当以已故方的所有继承人为被告,但前提是遗产分割已经完成,继承人已经继承遗产。司法实践中,因为继承人怠于行使继承权,债权人无法提起诉讼,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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